10月13日,西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黄某涉嫌犯盗窃罪一案。因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为聋哑人,面对这场特殊的审判,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该院专门为被告人邀请了汉中市特殊教育学校的的一名手语老师做庭审翻译,整个审理过程也显得格外漫长而谨慎。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6日9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来到西乡县沙河镇趁吴某经营的快递店无人之际,将放置在店铺桌上的二部手机盗走并藏匿于河边的草丛中。随后,吴某查看店内监控后报警,后在316国道与高速路引道交界口附近找到被告人黄某,将其藏匿的两部手机从草丛中取出交还,经西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2部手机总价格为人民币2798元。
被告人通过手语老师,对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向法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很后悔,一定会改过自新。整个庭审期间,手语老师一直坐在辩护人旁边,将法庭上的有声语言传达给生活在无声世界里的黄某,并将黄某的意见转达给法庭,黄某的眼睛也一直没有离开手语老师,法庭充满了浓郁的人文关怀。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系聋哑人,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能够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条款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案件当庭宣判,翻译老师将判决结果译成手语,黄某表示服判,愿意好好改造。
庭审中,法官、公诉人和翻译人员都表现出了令人钦佩的耐心和职业智慧,最终保证了审判的正常进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定罪量刑方面,都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让他们不会因为身体上的残疾而影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西乡县人民法院 王友兰 刘一娟)